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3-12-05 14:2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武胜驿富强堡村的某宅基地安置配套工程于2021年6月开始选址规划,同年10月由第三方公司开始平整土地,10月2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工程暂停施工。2022年3月,第三方公司继续开展安置点的土地平整工作和通水通电工作,期间又因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工作尚未开展。2022年6月中旬以后开始建设。该建设项目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执法人员调查时该宅基地安置配套工程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并对调查地块内土壤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汞、铅、镍均有检出,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注(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土壤环境质量检测中,本地块基本项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注(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未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没有土壤环境风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

坚持行政执法“柔性”关怀。近年来,土壤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案件,同时该案件也是我市第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的裁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恶劣度、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等因素,作出了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柔性”关怀。

坚持行政处罚“教罚”结合。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资料、照片等音像资料认真细致详实记录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和阶段留下的原始痕迹,做到执法证据充实、适用法律正确。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析理说法,告知当事人应该承担的生态环境责任和法律责任,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在起到警示惩罚的同时,也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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