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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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12-07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762398326E

详细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

法定代表人: 杨世江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污水处理站二沉池进行清洗时,将污水排放口矩形槽中的采样泵私自取出并放入盛有排放口水样的塑料桶中,导致清洗二沉池期间你单位工业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无法正常监测。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安环保障部副经理张晓良于2023年12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该公司部门主管闫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经理张晓良所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队执法人员将污水站排放口监控视频(2023年10月10日)截图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提取污水站排放口矩形槽中的采样泵,并放入盛有排放口水样的塑料桶中;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该公司工作人员已将污水站排放口矩形槽中的采样泵放入盛有排放口水样的塑料桶中;

5.我队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2846)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并于11月2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8.2023年11月16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就你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举行听证会,并出具听证笔录一份,经听证员合议后,出具《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一份,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正常生产;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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