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15 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15:4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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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谢开玉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0月18日、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7-11日在线监测总氮排放日均浓度分别为16.001 mg/L、16.513 mg/L、22.575 mg/L、17.5506 mg/L、15.2469 mg/L均超过排放限值(15mg/L),超标5天,最大超标达50.5%;10月9日在线监测总磷排放日均浓度为0.5313 mg/L超过排放限值(0.5mg/L),超标1天,超标达 6.26%。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蒋增辉于2023年10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月24提供的日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对蒋增辉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蒋增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及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在线设施检查情况。10月23日拍摄照片一张,证明蒋增辉对调查询问笔录内容确认签字。

5.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000176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10月24日蒋增辉提供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810月23日张文浩提供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排污资质及排污执行标准。

9. 10月18日蒋增辉提供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10月6日-12日现场端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该公司超标数据的事实。

10.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兰州市)中关于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10月6日-12日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该公司超标数据事实且数据标记正常。

11.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9日发布(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证明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监测数据在相应时段进行标记的要求及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证明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中执行的相关规定。

1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中信环境技术(兰州)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并于11月3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1月28日就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举行了听证会。会后处理意见: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调查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支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认定(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上不足100%,超标因子:2个,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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