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11:37  发布部门:应急中心      访问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相邻区域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市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不包括兰州新区。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按其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对外与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出现跨区(县)、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2)区(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县)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行政区(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成立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应急小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小组分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

兰州市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图见图2-1。


 

2-1  组织指挥机构图

2.2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请示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6)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和处置进展。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传达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2)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及时向省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

4)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小组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

工作组具体成员单位见附件3。

2.2.4区(县)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分级和响应级别,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区(县)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

2.2.5现场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涉事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和级)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发展势态、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和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县)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影响人群、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发布方式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车载电视等渠道。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省人民政府;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7)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分局应当向本区(县)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分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兰州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兰州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县)政府及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其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接到事故信息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若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同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超出事发地区(县)之外,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小组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提出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建议;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级应急响应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兰州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由甘肃省领导小组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省领导小组指令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兰州市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由兰州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县)级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区(县)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兰州市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甘肃省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应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采取的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措施:

(1)组织协调环境影响涉及的区(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环境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机构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环境影响涉及的区(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资源。

(3)协调对受威胁的生态环境目标的防护工作,协调设置安全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4)组织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

(5)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3.2事发地区(县)政府需采取措施

事发地区(县)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区(县)级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和应急处置信息。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等方面的建议。

(4)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4.3.3应急小组需采取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媒体、通信和互联网渠道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同时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4企事业单位需采取措施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措施以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4.4.2响应终止程序

1)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申请,经应急指挥部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研究后宣布应急终止。级、级响应由甘肃省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级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级响应由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委托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对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等。

5.3 善后处置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环境监测单位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2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地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人员编制、资金与设备投入,建设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地市级一级标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调查、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等信息。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大中型石油化工、冶金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3 物资保障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政府部门、重点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针对本市主要环境风险防控为地表水环境风险防控,黄河及其主要支流、各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应重点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环境监测等类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换。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包括物资的数量、分布、隶属等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及与重点企业之间应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市与区(县)区应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予以分级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5 通信保障

市级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通畅。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道路及交通设施遭洪水、山体塌方等毁坏时,市交通委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各区(县)交通部门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6.7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等常态工作。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件(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 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社会稳定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9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验检测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监督管理

兰州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2 预案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3 预案修订

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4 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环境应急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兰州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兰州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兰州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配合现场指挥部进行辖区内物资调用、人员调配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涉兰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区(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由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造成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和相关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供热、供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污染区域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公共卫生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兰州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兰州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林业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供电部门保障应急抢修现场电力供应,协调属地现有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

市民政局:负责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的促进,负责志愿服务的行踪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应急处置。

市医疗保障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现场人员进行医疗救助,负责粮食流通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经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的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附件2

兰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

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电信兰州分公司、移动兰州分公司、联通兰州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组成。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附件3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判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若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别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三、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件后果等。

(二)事件报告(初报、续报)、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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