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7-20 16:1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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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深沟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6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造成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7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土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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