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 2023 〕 7 号

发布时间:2023-09-07 11:36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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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21332264811D            

详细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中堡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宋占宝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6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堆放在西固区张家台村咸沟内的脱硫石膏,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8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 2023  7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截止20238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 2023  7 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裁量结果: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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