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14:5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0104351391891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29号-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房使用中喷漆房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13组光氧灯管指示灯不亮,活性炭箱中三分之一活性炭破损处于空置状态,涉嫌“污染防治施设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23年12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喷漆房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

5.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质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号No.0002796)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甘肃启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万隆凯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1月4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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