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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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18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金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5HXQXT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江南明珠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1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祁善禄、王晨、骆小凤到兰州金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有喷漆房一座,喷漆房正在运行,内有一辆轿车。安装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该设施设计处理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光氧催化。打开该设施后安装有光氧催化灯管40组,通电后发现其中12组指示灯能亮,其余28组指示灯不亮。调阅台账显示最近一次喷漆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兰州金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部件损坏、记录喷漆台账。

2.调查询问笔录:兰州金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厂长兰瑞瑞确认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废气治理设施灯管指示灯不亮、喷漆房内有一辆车正在作业。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

5.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6.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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