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6903856991
详细地址:西固区南滨河路9号汇金国际汽车城A区-22
法定代表人: 唐占东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在正常生产作业时UV光氧催化设备的40组光氧灯管有22组不能正常工作,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马真勇于2023年12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曹宝磊所做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马真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UV光氧催化设备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书》(〔2023〕号No.0000159)及送达回执,证明对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提供的烤漆房相关台账,证明烤漆房正常使用;
7.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8.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对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1月9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裁量认定:情节较重)建议作出以下决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