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 2023 〕 12 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15:32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4MA74939Y6U            

详细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维路128号-2                                         

法定代表人:      闫继富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码甘A4F235、甘A322AO,由甘LBV222替检,甘AKQ555检测视频有明显可见烟度,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涉嫌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甘LBV222车辆替检;甘AKQ555检测期间视频内车辆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2.2023年10月25日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6月2日甘AKQ55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0104072306021022440201)、2023年8月17日出具甘A4F23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0104072308171500450201)、甘A322A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0104072308170931250201),证明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3.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5日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费详细清单,证明甘LBV222车辆替检;甘AKQ555检测期间视频内车辆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4.2023年10月25日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5.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0日提供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

6.2023年11月7日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车辆替检错误行为的情况说明》(兰华检【2023】21号),证明检测费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7.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证明“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3年11月3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违法情节: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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