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778885380Q 详细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鑫源街9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原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3年10月31日经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YJCFS2023-594)结果显示:PH为6.0(标准限值为6.5-9.5);COD为1.65x103mg/l(标准限值为500 mg/l),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科长王岁文于2023年1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王岁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王岁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1日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5.我队执法人员(共两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No.000049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王岁文提供的兰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措施裁量认定:情节: 超标因子:2个;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