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PAM82Y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新港城E区后门4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雨超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喷漆房一座,安装有喷漆废气治理设施,该设施设计处理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光氧催化。打开该设施检查发现通电后安装的光氧催化灯管不能正常点亮且指示灯也不亮。你单位涉嫌未正常使用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行为,随即立案调查。店长周俊辉确认你单位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新港城E区后门4001室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每个月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检查时光氧催化灯管13组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3日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店长周俊辉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3日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店长周俊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店长周俊辉确认其漆房废气治理设施灯管损坏的事实,并长期进行喷漆作业;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喷漆废气治理设施灯管损坏;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3日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686)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5.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法人王雨超于2023年12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王雨超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人店长周俊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3日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3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城关区鑫顺源汽车修理厂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及陈述申辩权,并于12月26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8.我局执法人员(共三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9.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A01001500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