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16:03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LKQ90F

  详细地址: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张家湾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碧波             职务: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1日对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南门口及堆料区露天堆放大量砂土碎石,未覆盖,未围挡,厂区扬尘污染严重。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武本及办公室负责人孙鹏程于2023年11月11日、16日、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1日对孙鹏程、陆武本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1日对陆武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厂区南门口及堆料区露天堆放大量砂土碎石,未覆盖;

  5.我队执法人员(共三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6.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1728)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孙鹏程提供的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6日对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润璋商砼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11月21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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