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0104224492139R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史京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 1 月5日对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造粒机出料口粉尘未进行有效收集,造成粉尘直排,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24年1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生产车间造粒机出料口粉尘未进行有效收集,造成粉尘直排。
5.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质合法。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对兰州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000044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对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2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兰州翔鑫福利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1月15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责令改正)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情节: 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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