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红)罚字〔2024〕05号

发布时间:2024-01-30 10:25  发布部门:红古分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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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11082378188J                  

详细地址: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58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康增鹏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12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内有一辆汽车的零部件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建有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呈通电状态,治理设施中内置的光氧催化灯管共有40组,40组指示灯均不亮。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1 17 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4〕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4〕0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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