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16:3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01005859480745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云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 年 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6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陈嘉润、高莉蓉到兰州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单位出示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为916201005859480745001U,属于简化管理。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一项中明确列出废水相关因子手工监测频次为   1次/ 季。该单位未能提供2023年第三季度废水检测报告。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56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