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9 10:23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访问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9日我局拟对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9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861159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编:730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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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建设项目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3号楼电子加速器研究中心二、三楼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甘肃秦洲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建设项目,项目性质为改建,建设地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509号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3号楼电子加速器研究中心二楼,拟将原Ⅱ类射线装置1.5MeV/300mA强电流加速器工作场所2层和3层的主机室改建为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LEAF),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LEAF大厅及控制室、水处理间等辅助工程,在大厅内安装1台低能量强流高电荷态重离子研究装置,用于科研实验,LEAF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最大能量0.7MeV/μ。项目总投资7977万元,环保投资12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58%。

该项目实施可能对固废、辐射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落实辐射环境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85)和《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HJ979-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划定控制区、监督区。本项目将以装置大厅内离子源铁栏栅为界,铁栏栅内设置为辐射控制区,供束期间不容许进入,有门机安全联锁,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装置大厅其他区域设置为辐射监督一区,供束期间可容许授权人员刷卡或密码进入;控制室、走廊、设备间划为监督区二区,监督设置标识,定期检测周围当量剂量率。控制区进出口处安装安全连锁装置、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视频监控装置及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防止误操作及工作人员、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二)落实辐射监测管理要求。配备X-γ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期间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归档。严格落实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制度,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为5mSv。(三)落实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检修维护、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等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确保区域辐射环境安全。相关管理及工作人员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严格持证上岗。

相关要求:(一)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落实环保制度,规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加速器辐射工作场所终止运行后应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若存在污染,应当依法履行退役环评及终态验收手续。(三)加强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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