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盛志源办公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兰城临个注册号620102600279325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后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对打磨好的家具刷漆,刷漆作业时未关闭门窗,同时喷漆间堆放的油漆桶未加盖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涉嫌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随即立案调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听证申请后,2024年9月29日,我局就你单位涉嫌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一案举行了听证,你单位提出的“在规定时间内已经完成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及时进行改正;单位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举示的证据不能支持申请免于处罚的诉求。
经听证员合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你单位涉嫌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一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调查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2024〕7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金额122000元整(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未按规定安装设施,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