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2024〕39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09:03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甘肃铁建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04****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盐池村深沟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砼罐车司机擅自将砼残渣倾倒在厂区东北角沟内尽头斜坡处,查阅你单位《甘肃铁建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倾倒的砼残渣属SW07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869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4年11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后果轻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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