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改建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6 10:0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访问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216日我局拟对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改建直线加速器建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216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861159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编:730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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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改建直线加速器建建设项目

甘肃省兰州市小西湖东街2号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行政办公楼一楼东侧(住院二部1层放疗科加速器2室)

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

甘肃秦洲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2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该院住院二部1层放疗科加速器2室(该场所原有加速器已做报废处理),建设性质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购置安装1台6MV halcyon直线加速器(带CT影像引导治疗功能、带KV级CT成像)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其中模拟定位利用住院二部放疗科原有模拟定位CT,原有机房主体结构不变,新建防护门、门机连锁等辐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总投资2600万,环保投资61.4万,占比2.4%。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辐射环境管控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2-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T201.2-2011)等相关标准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将加速器机房划分为控制区,进出口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限制无关人员出入控制区;控制室、辅助机房、通道(缓冲间)以及机房墙外1米等区域等划为监督区,入口合适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定期对监督区边界进行评估。机房实体屏蔽利用现有机房屏蔽墙,机房新建电动平开防护门应达到10mm铅当量。加速器机房采取设置安全联锁控制逻辑、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视频监控、对讲系统、紧急开门按钮、电线电缆穿越屏蔽补偿、通风换气等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二)落实辐射监测管理要求。配备便携式剂量监测报警仪、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等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期间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归档。严格落实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制度,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工作场所配备0.5mmPb铅当量铅衣、铅手套等防化用品。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为5mSv。

(三)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并落实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检修维护、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等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区域辐射环境安全。相关管理及工作人员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严格持证上岗。

(四)落实“三废”治理措施。本项目不产生放射性三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通过机房原有通风系统的送风管道穿越屋顶后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少量医疗废物依托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环保制度,规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三)加强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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