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行农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守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11MA748YDW4R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工农路17-24#
我局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牛粪污)排放至厂区外东南侧350米处的农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2024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3、2024年11月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红环责改〔2024〕40号)。
4、2024年11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 2024 年12月 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4〕1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①持续时间不足5天;②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③舆论影响:省级媒体曝光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省级专题片披露);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后果较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