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2024〕82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09:0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兰州华元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8K****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4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甘A72673、甘A67539、甘A50388三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对尾气进行检测,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2.1 b)条款要求:“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调取检测原始数据发现,上述三辆车检测过程中车速均未超过60km/h,检测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对甘A85399、甘AJ3H77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6.3.5条款要求:“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 该单位标注的“加载减速法存在风险”不符合规范可更换检测方法的理由甘AQX992于2024年9月25 日14时01分至16时06分检测,其中14时03分13秒存在可见黑烟情况;甘A1R892于2024年9月12日10时28分至10时32分检测,其中10时29分50秒存在可见黑烟,《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出具的上述7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均为合格。当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4﹞0000255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9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调查过程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刘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进行确认并询问原因;

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现场调阅检测视频及数据、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

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9日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

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4000025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 你单位刘勇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7. 你单位对甘A72673、甘A67539、甘A50388三辆车检测原始数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未按规范操作

8. 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 620102042401101104000201、620102042408271015220101、620102042410120954010101、620102042406041155570201、620102042402261107430201、620102042409251355210201、620102042409121023000201):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9. 兰州华元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未按照规范检测尾气行为的整改情况;

10.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兰州华元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函》、《2024年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11.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未按照规范进行

12. 你单位检测收费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13. 我局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14.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A01001500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4〕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你单位在2024年12月10日提出《关于甘A72673、甘A67539、甘A50388车速问题及甘A85399、甘AJ3H77环检报告备注有误的情况说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为:“1.甘A72673、甘A67539、甘A50388三辆汽车检测过程车速符合规范要求;2.甘A85399、甘AJ3H77因ESP无法解除故采用自由加速法,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未正确备注”。经我局核实,一是《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2.1 b)条款要求:“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该条款为车辆检测试验步骤正式检测前需采取的初始数据,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车速接近70km/h使得检测过程中未能获得有效初始数据;二是通过调阅甘A85399、甘AJ3H77两辆车历史检测记录,发现其在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均使用加载减速法,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整(¥1320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元整)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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