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兰州仁和热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0373****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40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恒大文旅城项目建设锅炉房一座,安装有两台各29MW天然气热水锅炉,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锅炉未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当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4﹞0000250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调查过程;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对周惠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恒大文旅城项目锅炉基本情况、询问环评审批是否办理及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2024年10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张:恒大文旅城项目锅炉房已建设完成,两台锅炉已安装;10月16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
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
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对兰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4﹞000025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 你单位职员周惠娟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7. 你单位锅炉采购发票两张:证明锅炉采购金额共6200000元;
8.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做好恒大文旅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通知》(兰建字﹝2022﹞139号)、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兰州恒大文旅城项目供热尽快开展的函》:证明你单位为恒大文旅城项目锅炉建设主体;
9.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0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网站截图:证明你单位至10月25日仍未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0. 兰州仁和热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大文旅城集中供热工程施工建设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锅炉建设完成并未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2. 我局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13.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A01001500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76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