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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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4〕32号
发布日期:2024-02-22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肃盛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22MA71GGL99C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163号-7(崖川工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强强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514)及送达回证、厂区平面图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认定(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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