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红)罚字〔2024〕06 号

发布时间:2024-02-05 11:04  发布部门:红古分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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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州市红古区窑街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 蔡宝山                职务:             

我局于 2023  12  18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1  19 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4〕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4〕06号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地址:兰州市红古区华龙街道平安路国盛商贸综合楼三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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