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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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2-05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甘肃省康泰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000438001278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556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岗          职务:院长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6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在现场检查甘肃省康泰医院时,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污水站无组织废气、废水开展手工监测。2023年12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其中编号KSJC/BG2023-121401检测报告显示:污水站西北侧、西南侧、东南侧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无量纲)、pH(无量纲)、总余氯超标排放。12月18日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骆小凤、祁善禄、王晨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767),要求你单位排查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KSJC/BG2023-121401、KSJC/BG2023-12140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10日你单位提交《听证申请书》。2024年1月18日,我局就你单位涉嫌大气、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举行了听证。

根据本案听证会情况,经合议,你单位针对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提出的“检测人员未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2·注 1的取样要求在废水总排放口取样,监测数据真实性存疑;《检测报告》(编号:KSJC/BG2023-121402)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与我单位视频监控不符,涉嫌未落实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两条申辩理由真实存在,且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在对其检测当天确实无废水排放,建议撤销对其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罚款金额 38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针对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提出的“我院污水站位于两面高楼中间,容易形成回旋气流等涡流现象,故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KSJC/BG2023-121401)不能客观测定空气环境状况;《检测报告》(编号:KSJC/BG2023-121401)中载明的风速、大气压、气温等气象数据与兰州市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就近气象站点的实时数据不相符”等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举示的证据不能支持其申请免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的诉求。 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调查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同意按照我局兰环罚告字(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载明的拟罚款金额384000元整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超标因子:1个,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上不足100%)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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