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4〕28 号

发布时间:2024-02-06 15:2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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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青年             职务:董事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No.0000504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认定(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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