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惠苑华莱士餐饮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2620103MA7265Y984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939-17号
法定代表人: 蔡修其 职务: 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七里河区惠苑华莱士餐饮服务店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经现场检测,该餐饮店油烟排放浓度为3.10mg/m³,检测结果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LYJCFQ2023-103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807)及送达回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上不足100%/3≤ph<4或11<ph≤12;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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