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5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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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西街1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       

我局于20243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围堰,无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储存的危险废物无分区标识,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2024314日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给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No.0000730)。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42日你单位回复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为: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属于特定危险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18日修订)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进行管理。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均未要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气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设施。同时我院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及损伤性废物均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并放入专用医疗废物转运箱内,不产生废气;我院产生少量化学性废物,主要为病理性废液,使用专用容器密封盛装,并放入专用转运箱内,不产生废气,泄露风险极小且在可控范围之内。我院认为医疗废物暂存间无设置围堰、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设施之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三、我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分区并张贴标识,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作并张贴各种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使监督管理权并无不妥。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并未针对医疗废物贮存单独制定污染控制标准,故医疗废物贮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同时《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5.4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分区贮存,地面、墙面防渗处理,排口设置废气净化装置均有明确规定,故你院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设施。3、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危废间无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无化学性废物贮存区,其他包装物无二维码标签,未设立围堰,无废气净化装置,未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属于贮存场所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贮存场所 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建议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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