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2024〕60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15:4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市七里河区新华废旧塑料粉碎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20103MA738MP995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山后街2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经理  

你单位正常生产时,未正常运行等离子低温净化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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