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未验先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环保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立案调查,2024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直接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对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人分别罚款人民币45.2万元和9.7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验先投”“一案双罚”违法案例。该企业“重生产、轻环保”在环保设施未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不能保证其具有充分的治污能力,企业在此期间排放的污染物极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在案件查办中,严格适用“双罚制”,加大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并在行业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同时,本案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警示和教育惩戒作用,让企业负责人在知法、懂法中更好地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