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强丰农产品综合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11MA736EL58G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王家口村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4年兰州市第一轮省级交叉执法问题清单》反馈兰州强丰农产品综合销售中心“该公司位于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王家口村,于2021年建成投产,露天建设1条破碎、洗砂生产线,4条物料传送带。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对该公司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企业建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3、2024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4〕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