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张连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116708494091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606号
我局于 2024 年 7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4年兰州市第一轮省级交叉执法检查问题清单》反馈“红古区矿区街道山根新村煤炭堆存场环境污染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金能煤场场区内露天堆存的原煤和煤渣用绿网覆盖,但覆盖不全,且破损严重,抑尘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要求,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3、2024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4、2024年8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当事人整改情况现场复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 2024 年8月 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4〕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①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②裁量结果:认定情节较重),根据现场复查复核及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修正裁量(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②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③改正态度:立即改正),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