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0104091190****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 12月16日对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部分料堆未进行有效覆盖,现场了解未覆盖量不足50立方米。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 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80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存贮量:不足50立方米、裁量认定:情节较重)。
建议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