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4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4818025 、8611513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
邮编:730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兰州西车辆段颍川堡检修车间罐车清洗设备及环保设备设施补强建设项目 | 西固区兰州西车辆段颍川堡检修车间 |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该项目在拆除既有兰州西车辆段颖川堡检修车间洗罐所内洗罐棚、洗1~洗4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原址新建洗罐库一处,设罐车清洗、阀检水压试验设备以及水暖电等相关公用工程,并配套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对轻油、黏油罐车进行清洗作业。洗罐用蒸汽由华能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本项目仅改造洗罐区域,其他工程不改造。 | (一)项目运营期洗罐废气、隔油池及废污油罐废气采用负压(引风)密闭收集,经预处理装置(初效板式过滤器+板框袋式过滤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挥发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无组织标准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油水分离设备油水分离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浓度满足《铁路回用水水质标准》(TB/T3007-2000)表1中机车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于洗罐车工艺,多余部分经既有污水管道排入兰州石化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放委托协议中的排放指标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油暂存于污油罐中,废泥油、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