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开驰水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3LG****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302号-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水稳生产厂区约有50立方米料堆未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 2024 〕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 年 1月9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存贮量:不足50立方米、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