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兰州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394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瑞鑫国际商业城3B-12
根据兰州市高新区环保局2024年11月25日移交线索,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甘ATX461、甘JA7630柴油车辆在现场检测视频中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兰州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仅有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含2辆);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兰州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于2024年12月9日提供了违法行为整改报告,并立即查找存在问题原因,安排专人负责查看车辆检测过程中若有冒黑烟现象,立即劝退整改,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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