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皋罚〔2026〕5号 )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09:22  发布部门:皋兰分局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皋兰石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郭德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122MADGM1454X

地址:****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对皋兰石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调查,发现皋兰石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3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执法人员陈泽生(28010415016)、魏万代(28010415012)对皋兰石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检查,皋兰石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位于皋兰县石洞镇文山村杏树沟174号,建设项目为蛋鸡养殖,原养殖规模7.1万羽。建设时间为2024年,项目建设前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2026年4月对鸡舍进行了提标升级改造,扩大了养殖规模,提标升级改造未增加主体工程建设,只对鸡舍内部原有传统笼养设备改造为层叠自动化笼养设备并配套了其他辅助设施设备。目前,蛋鸡养殖规模30万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蛋鸡养殖规模超过7.5万羽,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合作社联合社扩大养殖规模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合作社联合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皋罚告〔2026〕5号)告知该合作社联合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联合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作出的拟处以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你合作社联合社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联合社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联合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联合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皋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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