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局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局系统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制度,特制定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执法及监测事项监督制度。
一、监督范围
市环保局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夜间施工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环境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专项资金分配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监督方式
(一)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管理处、污染控制处、核与辐射安全处、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综合计划处、市环境监察局、市环境监测站等处室、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监测、专项资金分配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和专项资金分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对于环境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和环境监测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即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提交申报材料、执法和监测人员执行公务时,责任处室或单位应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并发放《兰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情况反馈表》,《兰州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情况反馈表》、《兰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情况反馈表》。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于事后五日内(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市环保局纪检组或监察室。事中监督即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回访当事人。事后监督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采取查看项目审批文件,检查项目办理流程等措施,检查行政执法和监测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畅通投诉渠道。通过设立投诉电话,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和民评代表等方式进行规范性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企业代表或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征求关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环境监测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走访调查。通过走访上级纪检部门、政风行风办公室、民评办,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市环保局系统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反映,定期开展企业回访,及时掌握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一)如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环境监测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兰州市行政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兰州市环保局关于整治干部平庸行为的办法》、《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督查和行政问责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意见,报请局党组审定。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拒不执行监督处理决定。对不予配合和阻碍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纪检监察室根据《甘肃省行政监察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意见,报请局党组审定。
四、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对象进行询问,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被监督对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纪检监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