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25 15:04  发布部门:朱奎兵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理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部门廉洁、政治清明。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职责划分、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组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市环保局党组负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市环保局党组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环保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 局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局党组及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听取局机关党委、局属单位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1、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纪委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落实措施,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2、选人用人。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严格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

3、制度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惩戒、防范和教育等各项制度。

4、检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5、报告请示。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市委、市纪委请示。

6、听取汇报。听取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局机关党委、局属单位党支部的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7、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8、审定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三)机关党委的责任

1、协助推进。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局系统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办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2、教育预防。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教育制度,严格落实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主题党日教育、“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3、管理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管理,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查。

4、指导督促。指导局系统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通过组织生活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管理。

(四)局属单位各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制度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2、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

3、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4、检查考核。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促进考核结果的运用。

(五)局机关各处室的责任

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六) 局系统其他党组织的责任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五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一)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安排。

(二)组织推动。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坚持贯彻执行市委、市纪委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四)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上率下,为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第六条  局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一)主动安排、及时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处室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二)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纪委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局党组的主体责任,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三)细化措施。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措施办法。

(四)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直接管辖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分管处室、单位党支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局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按照市委、市纪委和局党组决策部署,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贯彻落实。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各项规定。

(三)开展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强化廉政意识,提高本处室、本单位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四)督促检查。对本处室和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制度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做好表率。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按照中央、省、市委要求,把监督检查的重心从配合开展业务检查转移到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上来,按照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的要求,全力做好监督责任。

(一)组织协调。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局党组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二)纪律检查。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党纪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党纪问题。

(三)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局机关党委、局属单位党支部的监督。

(四)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案件查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解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警示教育。每年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七)廉政谈话。每年至少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约谈1次,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和掌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要求。负责对局系统新任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章  落实任务

 

第九条  严明政治纪律。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条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正确用人向导。拓宽干部选任视野,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好干部标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要求,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的问题未经核查的不予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工作监督,严格禁止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

(四)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坚决纠正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坚持和完善督查制度,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五)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副职任职5年以上的,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8年的必须轮岗交流;从事项目管理、行政审批、资金管理、干部人事、财务审计、执纪执法等关键岗位的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应当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六)推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局系统新提拔或转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廉政执法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由人事处备案,凡考试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可暂缓任用。

第十一条  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一)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局党组“十六条”规定,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多占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招标车辆等;严格执行有关严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改进作风常态化建设。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局系统党员干部执行作风纪律规定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盯紧看牢重要时间节点,严肃查处公款吃喝、赠送节礼、公车私用、奢侈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庸懒散慢、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快查快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坚决惩治腐败。加大环保重点领域或突出问题执纪监督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一)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强对信访举报线索的受理工作,完善线索管理排查制度。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和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评审、环境执法、固废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充分发挥惩治和震慑作用。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3、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贯彻落实《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健全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坚决预防腐败现象。建立完善党风廉政教育机制,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提高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1、深化环保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应取消、下放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加强后续监管。认真执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审批规定,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监管,严格试生产现场核查,重点落实防护距离要求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推行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防范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深化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监管和环境信息公开等“五项措施”落实,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整体工作水平。推进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申报审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重点环节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储备经常化、资金管理规范化、投资计划精准化,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第十三条  着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改革部署,推动环保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探索环境保护制度、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公共服务、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和审批权限等六个方面的改革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核定,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把等级评定与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企业社会信用评定相结合,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探索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严格生态环境责任追究。

(二)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积极支持驻局纪检监察组(监察室)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组织领导、力量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提高履职能力。

(三)支持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使工作力量向监督执纪问责倾斜。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稳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一)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带好队伍。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制度。

(三)严以律己。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五章  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一) 专题会议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局机关党委、局属单位党支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学习传达相关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二)协作推进制度。机关党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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