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兰政办发〔2013〕32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对口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和主管负责制,坚持环境保护工作“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方针,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有利于环境保护。
(三)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五)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
(六)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园区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原则编制实施园区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园区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园区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及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隐患排查、污染限期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和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 部门主要职责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餐饮单位实施综合整治;对非法排污单位及个人,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对全市及县区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总量控制等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
(三)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计划。
(四)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组织审查相关规划环境影响内容(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建设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污染监控,落实环境监测责任,全面、及时、准确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管责任落实提供依据;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等。
(六)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七)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工作。
(八)负责工业企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自然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督促县区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十二)依法征收上缴排污费。
(十三)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核发环保标志。
(十四)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和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五)负责规划和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十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完成环保年度目标责任及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产业、能源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协调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并逐步提高燃油品质。
(四)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对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二)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
(三)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提请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工艺和产品,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监管,督促煤炭经营运输企业保证煤炭质量、落实煤炭贮运防尘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进入主城区。
第十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丢失、盗窃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负责制落实定机动车保有量相关政策。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发放和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划定 “黄标车”禁、限行区域;执行“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五)负责限定落实运输渣土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规拉运土石方、散装物料的车辆。
(六)负责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二)负责督促采矿企业实施环境、生态恢复治理,督促企业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
(三)负责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扬尘污染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方落实防尘抑尘措施。
(四)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
(三)负责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四)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五)完善城区污水“全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逐步取缔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
(六)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所的建设,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规划控制和监管。
(二) 负责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科学调整优化城市、产业规划布局。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对区域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调整或不予选址。严禁审批不符合环保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土方、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管。
(二)负责清理查处城区露天烧烤行为。
(三)负责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皮革、塑料、油毡、枯枝落叶和乱堆乱放垃圾、乱倒乱泼污水等行为。
(四)负责查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三)督促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四)负责监管、查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工具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督促政府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挂钩。
(二)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政府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实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防治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和做好畜禽养殖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负责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和从养殖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污染治理工作。
(六)负责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落实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措施。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河洪道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监控区域内河流、水库的纳污能力;参与水生态保护和湿地生态补水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处置应急水污染突发事件。
(三)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工程实施方进行水土流失防治。
(六)负责做好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落实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作规划,提高林木覆盖率,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两山绿化、黄河沿岸湿地恢复与治理和城市出入口绿化与环境整治。
(三)负责林业工程、绿化工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 负责配合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
(二)配合环保、城管部门减少和治理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文广部门职责:
(一)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行为。
(二)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落实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三)做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诊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
第二十五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内容,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指标相协调的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环境保护考核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