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保专项资金及项目进行督查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0 17:32  发布部门:

局综合计划处、农村处、污控处、各相关县区环保局: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拨付兰州市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兰环发2016274号)、《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兰环发2016278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兰州市环保局现已对上述两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拨付。为保证两项环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保障各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根据“两查两保”工作要求,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对上述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检查。请局机关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安排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严守纪律规矩,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办事不公,接受宴请,收受礼金、礼品,暗箱操作的问题。

2、相关业务处室及县区环保局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实施前、中、后的监管,按月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3、相关县区环保局要按“两个通知”要求,抓好项目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局综合计划处,要及时和财政部门联系,按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保障各类项目按计划开展实施。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流向规范合理。同时,配合局纪检组开展监督检查,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监察室。

5、局农村处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审核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各县区环保局完成好项目的建设、验收、评价,专项资金的管理、分解、使用,以及项目档案资料的编订、完善、规范等工作。同时,配合局纪检组开展督查检查,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局监察室。

6、局污控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县区环保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切实抓好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要督促、指导县区环保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转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同时,配合局纪检组开展督查检查,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局监察室。

特此通知。

 

 

                                                         中共兰州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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