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环发(2016)405号
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
为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的运用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排污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1.在有效期内的,需按期开展年审工作;
2.过有效期内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未发生变化,与排污许可证相符的,需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可不再编制核定报告,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3.过有效期内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的,需延续排污许可证的,需编制核定报告,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二)排污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136号)要求,督促其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国控重点企业和在2016年度各县区上报的核发工作任务中的排污单位,要确保按期完成申领工作,并开展每半月工作进度调度。
(三)高新区环保局要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排摸,列出清单,制定工作方案,于 9月 28 日前报市环保局,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的运用管理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将2013年以来,已申领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统计,列出清单于 9 月 28 日前报市环保局,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还未录入信息的排污单位,督促其于10月10日前,将排污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及时完成系统工作流程;
(二)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在排污许可证申报、年审、延续、注销及排污单位日常管理等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按期录入排污单位现场监察、监测等管理信息,做好线上线下同步运用管理。
三、其他
我局计划于9月29日下午14:00点在市环保局五楼会议室,召开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运用管理培训会,请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安排1至2名业务人员参加,于9月27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我局,参会自带笔记本电脑。
联系人:赵卫锋 电话:2101285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