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兰政办发〔2017〕17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5月1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及兰州高新区各类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兰州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应当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管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防治主体为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和个体。
第四条 扬尘污染监管应坚持属地为主、部门指导、差别管控、分类监管,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应科学精准、规范标准,精细全面、注重实效。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年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市政府、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城管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复)工审批、现场监管、执法处罚,组织各类道路和建筑表面日常保洁防尘工作,督促实施各种物料堆放的密闭防尘工作,承担各类裸露土表的绿化、硬化或覆盖等工作,承担市直部门和市大气指办转办督办事项的查处整改。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应当建立完备规范的月度管理(电子)台账,明确工地名称、所有建设手续、建设和施工方、开(复)工时间、施工面积、施工机械类型及数量、扬尘污染智能监控配置、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完工时间、现场监管人员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信息,每月5日前向市大气指办、市城管委及市直业务指导部门报备上月管理台账电子版,其中各类建设工程工地开复工审批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后24小时内向市大气指办、市城管委及市直业务指导部门报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在本辖区范围内建设2个以上规范的弃土场,辖区内所有渣土必须向专用弃土场运转,严禁随意倾倒,对各类建筑垃圾倾倒行为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相关监管和防治职责。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区大气指办、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方案应当逐年健全完善扬尘污染监管责任制度和具体防治技术措施和要求,有效减少人为扬尘污染。
第八条 市城管委作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总结前一年度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的经验得失,改进当年管控措施,制定出台相关方案制度,完善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的长效机
制。城管、环保、建设、公安、国土、房产、生态、交通、水务、人防、两山、教育等市直相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全市本行业领域的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指导意见和具体检查方案,指导县区有序开展各类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确定的重大民生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现场监管,对县区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县区进行转办督办,责成县区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于48小时内回查转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在限定时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成县区于24小时内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建立完善的巡查检查、转办督办和责成问责情况月度管理(电子)台账,于每月5日前向市大气指办、市城管委报备。
第九条 市大气指办负责督查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兰州高新区监管和指导职责的落实情况。每天组织人员开展督查,对没有有效落实市大气指办指令的,于24小时内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县区、兰州高新区进行问责或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问责。
问责情况由被问责单位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大气指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 扬尘监管
第十条 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统筹提出项目实施的保障和保护措施,明确与施工量相匹配的扬尘防治工程和措施。”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工程开工前15个工作日向市大气指办和市城管委报备,并转交项目所在县区进行属地化现场监管。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工序,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15个工作日向县区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相关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复工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启动《兰州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黄色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期间,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确需施工以及应急抢险工程外,禁止一切形式的土方开挖及转运作业。各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工序全部停工,并禁止土方拉运行为。
第十三条 黄色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及应急抢险工程以整治安全隐患和抢险为作业内容,不得借机实施其他施工作业。申报验收程序为:
1.自我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由工地建设方向市大气指办提出安全隐患排除施工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施工抑尘方案及抑尘承诺书、所需工程机械数量及车辆尾气检测报告。
2.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大气指办预审通知函后,于48小时内组织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对现场抑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并填报安全隐患处置开工验收单后,允许其施工作业。施工期间管理参照一般工地施工要求执行。
3.联合评估期间,业主单位可至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所需工程机械及车辆尾气排放情况后,至交管部门审批运输路线、时段并办理车辆通行证。
4.项目建设方凭加盖公章的施工验收表,与预拌混凝土企业联系商砼供货等物料拉运事宜。
5.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所在县区通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止向其供货。
6.施工验收表和停工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市大气指办、市建设局和市城管委备案和销号。
第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非黄色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均可正常作业施工。
施工作业过程中扬尘管控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或车辆冲洗不彻底,造成带泥上路的,由所在县区相关部门对施工方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停工整改。如同时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同步追究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新开工或复工工地在自查或整改的基础上向市大气指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文件批复、扬尘防治费相关财务资料、施工车辆及工程机械信息、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县区大气指办在收到市大气指办预审通知函后,48小时内组织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验收,符合开复工标准的工地在24小时内下达开复工批复意见并报市大气指办、市建设局和市城管委备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监管人员信息;不符合开复工标准的,在验收现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到期后组织复验,达到验收标准后准许其开复工。开复工前,建设工程工地必须完成防尘降尘抑尘硬件设施建设和相关设施的配置。
土方开挖及拉运作业开复工建设验收标准,由市大气指办牵头,环保、建设、公安、国土、城管、房产、生态、交通、水务、人防、两山、教育等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印发。验收单位不得随意放宽或取消开复工标准。
第十六条 停工工地应对其裸露土地落实100%抑尘网覆盖或喷洒抑尘剂措施,并不得人为破坏抑尘网和造壳层,抑尘网覆盖不到位或存在破损的应在24小时内整改和修复;施工车辆和机械全部停运集中封存。已形成大面积裸土的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全面停工时同步落实覆盖、碾压、喷洒造壳剂等防尘措施,作业地带做到车离场、人下山,避免人员、车辆扰动造成扬尘污染。凡未落实或有效落实以上措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十八条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实行专人包抓制度,由各县区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监管职责,土方工地实行“四员”驻场监管,施工方环境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第十九条 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运输车辆,要求必须为非“黄标车”、十年(不含)以上的高排放车辆且一年内尾气检测合格;由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委按照就近运输、避让交通主干道及敏感区域的原则确定行驶线路和时间,并颁发通行证。
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物资车辆抑尘措施不到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为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公司所有,具备相关备案登记资料,严禁使用无资质及零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审核准入手续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企业,由市城管委组织对车辆安装车辆管理定位系统,企业严格落实全程密闭运输、车号放大和限速装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纳入城管执法部门渣土车智能信息平台监控。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沿途抛洒或随意倾倒,切实防止道路遗撒、建筑垃圾(渣土)裸露产生扬尘污染。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管控,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管控黑名单制度。市建设局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扬尘防治
第一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纳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具体承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措施、管理责任等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和措施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应向施工项目所在县区扬尘污染的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事先报经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含)或施工期在7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在围挡之后、土方作业之前安装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并与扬尘污染监管部门联网。
施工方应提供必要的安装和运维条件,并确保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当施工工地(含场界)可吸入颗粒物监测实时小时浓度超过180微克/立方米(不含)时,工地土方作业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精准精细控制扬尘污染,开(复)工前应提前建设标准化的围挡、洗车平台等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分类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工程场所和活动应当落实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洒水抑尘的用水专线。项目实施之前必须铺设与工程量相匹配的专用上水设施,并延伸至各个作业面。
2.设置硬件抑尘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施工场所的上下风向设置挡风墙和抑尘网。
3.每个作业面应同步配备上水设施,施工作业面应提前实行渗水作业,土方完全湿化做到保湿减尘后方可实行土方作业。
4.施工过程对所有施工作业面进行高空高压洒水喷雾压尘,并确保1台挖掘机配备2台喷雾车。
5.施工工地主道应采取水泥混凝土方式进行硬化处理,便道采取铺设钢板方式进行硬化,并在主便道边缘设置路缘石或与此功能相同的设施,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同时施工工程中适时对主、便道洒水抑尘一次,每1000米施工道路配备2台洒水车。
6.施工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与工程施工车辆相匹配的自动洗车平台,洗车平台宽度不少6米、长度不少于10米;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车体干燥后方可驶离,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每小时清扫冲洗一次。
7.各作业面应有专人负责渗水保湿、洒水降尘、裸地抑尘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8.已完成作业施工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植被绿化、浇水沉降抑尘、人工造壳等有效防尘措施。喷洒抑尘剂进行人工造壳时一律添加绿色染剂。
9.施工工地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应根据作业面面积确定安装数量和位置,必要时可加密安装。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活动应当落实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设置施工环保标志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工期、环保措施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注明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信息,以便部门监管、公众举报和处罚追责。
2.设置围墙、围挡及防溢座。
2.1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
2.2工期在48小时以上的必须设置彩钢围挡等硬质密闭围挡,其中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封闭式硬质密闭围挡;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8米以上的封闭式硬质密闭围挡。以上围挡高度可视管理要求适当增加。围挡底端应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2.3工期在48小时以内的必须设置彩条布等软质围挡。
2.4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及防溢座的,应设置警示牌。
3.土方工程防尘措施。土方工程包括土方的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以及排水、降水、土壁支撑等准备工作。
3.1土方工程作业在作业区设置固定式喷雾设备。作业期间全时段喷雾抑尘,喷洒区域应涵盖所有作业区。作业面大于100平方米或土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临时土方作业工地,1台挖掘机须配套2台喷雾车。
3.2作业临时停工时应立即覆盖防尘网。
3.3 2018年起建筑渣土实行全密闭运输。
4.建筑材料防尘措施。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设置专用房间密闭存储,不得室外散放。
5.建筑垃圾防尘措施。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网)、喷洒抑尘剂、喷水压尘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6.工地大门内侧设置自动洗车平台。
6.1自动洗车平台宽度不少5米、长度不少于10米,冲洗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水枪连接水管长度不少于10米。
6.2完善排水设施,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二级沉淀池相连,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防止泥土粘带。
6.3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车体干燥后方可驶离,不得带泥上路。
6.4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不得有可见粘带泥土。
7.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
7.1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完全密闭运输并具备准运资质。
7.2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不得加装高箱板,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后斗及下沿应用苫布包严,保证物料不露出、不遗撒外漏。
7.3物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8.施工工地道路防尘措施。
8.1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采取水泥混凝土硬化措施,道路边缘设置路缘石或与此功能相同的设施。
8.2出口至城市主次干道间如有裸土应进行硬化。
8.3施工道路应当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
8.4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进行清洗。
9.施工工地道路积尘清洁措施。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10.施工工地内部裸地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防尘布(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或铺设焦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11.混凝土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需使用混凝土时,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石灰及拌石灰土等。
12.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密闭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13.施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的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工地应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14.工地周围环境的保洁。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可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围挡周围20米范围内。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冲洗和周边保洁人员。
15.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16.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必须覆盖。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个月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覆盖防尘布(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焦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17.市区应尽量避免城市道路开挖,需要开挖道路的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下,市政工程施工应采取分段封闭作业和择时避峰施工方式进行,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拆迁施工场所和活动应当落实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拆除工程施工前,具备条件的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2.拆迁作业时,应提前72小时不间断持续加压洒水,对建筑物进行湿化处理。在拆除过程中要不间断进行洒水喷雾压尘。
3.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4.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参照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
5.拆除工程完成后48小时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三十条 修缮、装饰等及其他临时性施工场所与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
第二节 道路和建筑表面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应采取道路绿化、硬化和维护以及机械、人工相结合的保洁作业方式进行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立体绿化,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作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及周边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铺装、硬化或定期施洒抑制剂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规格、载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防止路面破损。破损路面应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在一周内修复。
第三十五条 城市运营的公交车、出租车及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应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带土上路运营。 第
三十六条 城市及周边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和错峰作业要求,实行机械化清扫清洗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的作业方式。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现有道路进行分级保洁,并根据季节、路况、天气等因素,科学合理开展洒水、洗扫和喷雾作业,做到路面见潮不积水、不结冰。
第三十八条 城市及周边道路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应在6:00前完成道路清扫作业,其他日期应在7:00前完成。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干道机械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每两日至少1次,清洗作业每天应在5:00以前结束。机械清洗作业频次也可根据路面垃圾尘土量确定。结冰期不能清洗时应采用其它方式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清扫及清洗结束后即应开始日常道路保洁作业。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采用人工作业,人工清扫方式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三条 城市破损、坑洼、易产生扬尘及城乡结合部道路可适当加大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路面状况较好的路段以洗扫作业为主,应适当减少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第四十四条 喷雾作业车辆应主要安排在人流量、车流量大的主、次干道进行作业,确保路面保持潮湿,不积水、不结冰;洒水作业车辆安排在人流量少的城乡结合部区域作业。
第四十五条 依据车辆水流控制装备,合理安排洒水区域,电子阀控制水流车辆,安排在主、次干道及人流量较多的路段作业;机械阀控制水流车辆,安排在城乡结合部及破损、未硬化道路进行作业。
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区道路清洗应在00:00—7:00进行。中心城区洒水车等专业车辆作业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22:00后停止播放提示音乐,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四十七条 城区洒水作业应根据不同级别道路有针对性实施,一级道路全部实行前置喷洒,且车辆前喷装置改装至距离地面30厘米以下,以方便避让行人,应减少洒水频次,洒水喷头应严格控制洒水量,原则上比雾化水量大、比洒水水量小,确保路面见潮不见水(冰),强化洗扫车夜间洗扫力度,主干道应保持道路本色;二级道路应实行前置喷洒为主、后置喷洒为辅,并强化吸尘和洗扫作业,洒水频次应严格根据道路洁净程度适当增减;三级道路以强化洒水压尘作业为主,重点启用后洒为主,确保路面不起尘、不积水、不结冰。
第四十八条 每周组织开展城区周末大扫除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
第四十九条结合周末大扫除,城市楼顶每周清洁一次,彻底清除楼顶积尘和垃圾。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积泥等污渍的应当在一周内彻底清除。清洁工作应建立台账。第三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堆场扬尘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一)密闭存储。对于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密闭作业。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三)喷淋。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覆盖。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
(五)防风围挡。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可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六)硬化稳定。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应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七)绿化。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渣、矿渣等),在堆场表面及四周可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城市绿化带积尘积土应及时采取喷淋沉降等措施。
(八)开展废物综合利用。根据节约资源,推进循环经济的原则,积极开发新工艺,将电厂灰、工业粉尘、炉渣、矿渣等用于肥料、建筑材料制造、筑路等用途,减少堆放量。
第四节 裸露土壤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土壤扬尘应采取裸地绿化、硬化及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等措施进行防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的经营管理等,应按照《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城市裸地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应随挖随植。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二)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种植土不得直接裸露堆放,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三)行道树栽植后,种植穴应采取覆盖卵石、木屑、护树板,或者作其它覆盖、围栏处理等措施。
(四)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围挡等防尘措施。
(五)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两次以上,以保证场地湿润不起尘;如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第五十四条对城市裸地实施硬化工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校操场、运动场应实行铺设塑胶硬化措施。
(二)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既避免裸土地面的存在,又不阻碍地表降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第五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城郊或周边地区的绿化工程,实现山体绿化、农田林网化、河岸绿化或硬化、湿地建设等,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五十六条 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行道树和绿篱等园林绿化带每周冲洗降尘一次;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新栽绿篱的棚盖工作,并对棚盖物积尘每周清除一次。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及特殊时段应对措施第
五十八条 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落实停止土方作业、停止物料土方拉运、停止一切施工作业等分类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九条 遇沙尘天气时,气象部门应提前24小时预警,市大气指办提前12小时下达启动沙尘天气预警,市城管委组织落实沙尘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提前8小时停工并落实无缝覆盖、全天候洒水等防止本地扬尘叠加的抑尘、降尘措施;城市及周边道路在外界气温适合时实行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各类堆场和裸地全面实行覆盖、洒水等措施。沙尘天气结束后,应当立即开展城市大扫除行动,清除积尘。
第六十条 遇四级(含)以上大风时,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停止一切施工作业,绿化工程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同时在施工作业处实行防尘网或洒水减尘措施。
第六十一条 遇重大赛事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对赛事或活动有直接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提前72小时全面停工、物料渣土等拉运车辆全面停运。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工地配套建设的扬尘智能监控系统监测到施工工地(含场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过180微克/立方米(不含)时,由各县区大气指办通知各工地土方作业立即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道路和建筑表面、物料堆放及土地裸露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扬尘,是指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绿化及其养护工程、建筑拆除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施工场所及其施工作业过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系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供热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和建筑表面扬尘,是指城市道路和建筑表面积尘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本办法所称堆场扬尘指各种工业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生的扬尘也为堆场扬尘。
本办法所称裸露土壤扬尘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