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环函〔2020〕28号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兰州新蓝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备案意见
兰州新蓝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兰州新蓝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该报告经兰州金石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评审,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对《报告》进行了预审,并出具了预审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备案稿)提出如下备案意见:
一、兰州新蓝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兰州市红古区区,企业企业现有年产600万重量箱的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一条、年产200万平方米的LOW-E玻璃生产线一条、年产135万平方米的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年产30万平方米的中空及夹胶玻璃生产线一条、3.5MW纯低温余热发电一座。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22号)以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9年12月完成审核工作。
二、《报告》编制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审核中从生产全过程出发,对企业现状进行调研和考察,掌握污染现状和重点产污环节。提出清洁生产方案10项,其中无/低费方案8项,中/高费方案2项。方案总投入44.08万元,其中:无/低费方案投资2万元,中/高费方案投资42.08万元。经评估后,认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目标明确,清洁生产方案可行,同意备案。
三、方案的实施和运行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报告》中提出的中费方案ZF1(脱硫风机系统改造)投资3.5万元,在原有的脱硫系统新增两台型号为JYSR125的罗茨风机并配套相关配套设施。
(二)按《报告》中提出的高费方案GF1(新建碎玻璃堆场)投资38.58万元,通过在碎玻璃上料口对面空地建设碎玻璃堆场,建筑面积840平方米,有效解决运输路线远、污染大问题,减少碎玻璃运送过程中叉车、铲车油耗、轮胎磨损等产生的费用。
四、你公司在巩固已实施方案的清洁生产效果的基础上,要加强生产过程各方面环境管理,巩固已实施方案的清洁生产效果,确保日常运行中稳定达到本轮清洁生产目标设定的各项指标。按照行业标准加强对各个生产单元的运行管理;加强对特征污染物处置的环境管理,确保无害化处置;持续努力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你公司在收到该意见20个工作日内,须将备案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在准予备案的意见下达后1年时间内,你公司须在完成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并能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委托法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后,按规定程序报我局进行验收。
附件:兰州新蓝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高费方案清单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