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10:32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

根据原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和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法规发〔20205号),现制定《2020年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2

 

 

2020年兰州市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0年全市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相关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依据,按照区域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成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完成工作周期内相关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定与复评。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评价工作。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有关指标评价及资料收集汇总。完成重点排污企业中的大型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指导参评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达标自评,受理等级评定。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上报本级评定结果,并在环境监管中分类应用。

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评价工作。配合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重点排污企业中的大型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非重点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指导参评企业开展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达标自评,受理等级评定;配合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上报本级评定结果,并在环境监管中分类应用。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评价

202078日前,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依据《实施方案》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完成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达标自评,并受理复核,就企业标准化建设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就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二)公布评价结果

202098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总并确定市、区(县)两级职责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向同级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抄报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相关企业颁发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市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制,层层落实,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要统筹做好年度评价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应纳尽纳;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促进达标评定。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和标准化建设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人:杨 

联系电话:0931-8611532

 

附件:《兰州市2020年开展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企业名单》

兰州市2020年开展环境信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企业名单(最终下发).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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