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内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16:16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访问次数:      

     1、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意义在于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2、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释义:将污染行为、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污染者必须提出反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规定可以减轻受害人,或生态环境局等诉讼主体的举证责任和相应负担,既符合行政法规定的效率原则,又有助于及时追究相关污染者的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于遏制环境污染,救济受害人是有着巨大作用的,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

3、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释义:该条款是对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最终责任分担的具体规定。即,对于多个侵权人的责任划分依据其损害轻重划分责任,明确了如何划分侵权人责任的标准和法律规定,对生态环境局的综合生态环境执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4、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释义: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在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局限于传统民事侵权中的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除了对受损权益进行完全的补偿、填补,还应考虑到对加害行为进行惩戒、制裁,对类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威慑、预防,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不仅是对环境法治的完善,也是国家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更是党的绿色化执政理念和民法总则绿色化原则的具体化,是中国特色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

5、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释义:本条中的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第三人是指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的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关系和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情形。

6、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释义: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是指将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恢复原状。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主体一般不是被侵权人,而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例如生态环境局这样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环保公益组织。该条款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填补了生态环境破坏无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漏洞,让司法实践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不用再借道“恢复原状”,将之前在具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可细化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升为一般性规则,对于公益诉讼和环境生态部门的综合执法具有指导性。

7、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 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释义:该条从生态环境在污染期间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因此而产生的调查、评估、修复等环节存在的间接损失等五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请求权,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这也是法律上首次对我国的“绿色诉讼”进行系统性规定,为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和处罚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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