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2月21日我局拟对甘肃中医药大学丙级非密封放射性药物工作场所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1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861159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16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甘肃中医药大学丙级非密封放射性药物工作场所项目 | 城关区 | 甘肃中医药大学 |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 本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35号甘肃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中心1楼东北侧1F-14室。项目使用18F、68Ga、64Cu、89Zr、99mTc、201Tl、177Lu、90Y等核素标记化合物,及 InliView-3000B 型Ⅲ类射线装置动物( PET/SPECT/CT)1台,开展同位素显像、治疗研究工作;项目工作场所各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合计为1.91E+07Bq,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完善专职管理机构并制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人员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做到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制定并执行包含周围环境、工作场所、放射性流出物和个人剂量的运行期完整监测计划。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职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为5mSv,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则为0.1mSv。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等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工作场所墙体、门窗及台面等屏蔽防护设计要求;合理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场所控制区出入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规范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工作状态指示灯;工作场所墙面、地面、工作台面采用防渗且易清洗去污材料;科学布设对讲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PET/SPECT/CT机房设门灯连锁,配有紧急停束装置;工作场所安装通风设备并加强通风频次,防止有害气体累积,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和气流;放射性药品操作严格按要求在指定装置内进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前应去污和表面污染检测;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定期检查核对,确保账物相符,科学设置人流、物流路径;加强对辐射安全设施的的日常检查维护,进一步完善防止误操作及工作人员、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四)严格执行《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GBZ 133—2009)等标准规定,尽量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并安排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工作。放射性废气经过过滤装置过滤后经排风系统排风;放射性废液收集排入衰变池,经贮存衰变并经检测认可后排入学校污水处理站;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暂存于冰箱和固体废物衰变箱,设立废物存储登记台账,经存放衰变并经检测认可后按照医废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应当履行好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应当依法履行退役环评备案手续。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