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15:3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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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万录           职务: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 12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土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宁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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