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0:5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尾气中心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

通知》的通知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甘环大气发(2021)2号)转发你们。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甘环大气发(2021)2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有效管理机制,是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流程及检测行为的必要手段,是推行落实排放检验和维修制度的基础条件,对提升全省机动车防治监管能力、减少尾气排放,打赢全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至关重要。

二、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三、记分管理

(一)记分规则。每项内容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4分、3分2分和1分(记分项目表见附件2)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记。记分确认单(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环检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二)惩戒措施。累计达到 6 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累计达到18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1 至 3 个月停业整顿并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暂停联网);停业整顿期间,严禁擅自开展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虚假报告。

 四、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对全省范围内环检机构进行抽查检查按照记分规则实行记分落实惩戒措施。

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属地管理,通过网络监控平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依据记分项目内容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环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环检机构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监管要求

被记分或约谈的环检机构,应对照记分项目及时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被停业整顿的环检机构,应按要求限期全面整改,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其派出机构收到环检机构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环检机构联网检测功能。

六、涉及违法事项的处理

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检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董 彤

联系电话:0931-8418253(兼传真)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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